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二章 勘察、設計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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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制定和發(fā)布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在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擬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核驗,組織工程驗收,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 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并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對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前款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xiàn)行標準所規(guī)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體型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fā)生本區(qū)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推動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明確通用技術要求。鼓勵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yè)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企業(yè)標準。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鑒制度,采集、存儲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